热点概述
近来水污染事件一再发生,不能不使人深深忧虑。
山西长治苯胺泄露污染河流-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长治市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输送软管破裂导致的苯胺泄漏事故,泄漏苯胺随河水流出省外,致漳河流域水源被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停止人畜饮用自然水,河北邯郸因上游来水被污染,致使大面积停水。经全力应急处置,截止到2013年1月6日邯郸市主城区85%以上居民已恢复正常供水。受此事件的影响,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安阳市住建等部门采取了切断水源,暂停沿途人畜饮水等措施加以应对。
昆明东川小江变“牛奶河”事件 -2013年4月1日消息,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惊现“牛奶河”
,当地工矿业排放的尾矿水,直接注入这条河流中,污染已经持续了很多年,造成周边群众灌溉用水安全引发各方关注。村民称直接用河水浇灌会导致西瓜减产,严重污染周边的农田。据了解,违法企业向小江排放的最主要污染物是黄原酸盐,直接排放或流失造成了水体和土壤污染,危害水生物,淤塞河流、湖泊。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已批准逮捕昆明东川“牛奶河”事件8名责任人。
北京密云水库上游存在垃圾填埋坑威胁水源水质-2013年2月24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北京密云水库上游牤牛河的老河床上,一个占地3000多平米的巨型垃圾填埋坑已经存在了三年。据当地村民反映,从2009年开始,密云县不老屯镇10个多村的垃圾都运到此处。垃圾坑填满了没分类的垃圾,到处可见动物的尸体、药瓶等生活垃圾,附近臭气冲天,严重威胁了密云水库水质。事件报道后,北京市环保局、密云县政府等部门迅速介入,对牤牛河河道边和库区内的垃圾坑实施清理,确保水库水质安全.
贵阳境内多条河流污染严重 危及贵阳母亲河 -
2013年4月27日,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贵阳境内多条河流污染严重,河流两岸沿线生活垃圾、工业污染随处可见,已危及贵阳母亲河“南明河”水质。有村民反映,附近的玻璃厂、水泥厂经常把机油直接排进河里,河水受到严重污染,严重影响庄稼收成和村民饮水安全。有关人士指出:如果支流污染不整治,南明河依然是年年治理、年年污染.
2014年兰州水污染事件-这是一次发生在中国西部城市兰州的饮用水被污染事件。2014年4月,兰州市的多位市民向媒体反应,其家中的自然水有一股浓烈的气味。随后,兰州市唯一的供水企业威立雅水务公司证实,在饮用水中检测出苯。
相关评论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用法治向地下水污染宣战]
继雾霾天气之后,地下水污染让环境问题再成热点。
从全国范围看,地下水污染状况不容乐观。2000—2002年,国土资源部曾做过调查,当时,全国地下水资源符合Ⅰ类至Ⅲ类标准的,还有63%。到2009年,经对北京、辽宁等8个省份641眼井的水质分析,水质Ⅳ类至Ⅴ类的却占到了73.8%。而2011年,全国200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监测中,“较差至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5%。可见近年来,我国地下水的水质恶化趋势非常明显。
从技术上分析,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渗滤液,石化行业勘探、开采等活动,甚至是地表水,都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但毫无疑问,企业直接向地下排放污水也是重要原因。很多案例表明,一些企业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导致污染发生。最典型的是去年春节期间,由于部分企业利用地下溶洞恶意排放高浓度含镉废水,广西龙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实际上,对这样的情况,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明文禁止。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废水、污水等,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对此的处罚。公安机关还可对违法者处以行政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之下,企业还敢向地下直排未经处理的污水,根源在于现实中的法治不力。
企业是逐利的主体,向地下排放污水,显然比向地表排污更隐蔽。即便被发现,5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也难以对排污者伤筋动骨。现实中,环保部门有意无意的执法不严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公众的举报也往往无果而终。立法的先天不足加上执法的软弱无力,让地下水污染最终越来越严重。
其实,大多数发达国家也曾遭遇过严重的水污染状况。例如,1878年英国泰晤士河发生造成640人死亡的游船沉没事件,事后调查却发现,大多数遇难者是因河水严重污染中毒而死;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凯霍加河曾因严重污染而多次着火;日本熊本和新潟的“水俣病”导致上千人死亡。这些国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制定相关水污染防治法律之后,一方面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与公众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形成良好的互动,改变了水污染的面貌。
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制定了29年,而地表和地下水污染依旧严重。要让水变干净,当务之急是让法治真正发挥作用。具体而言,政府应当适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标准并严格执法,企业应当严格守法并力所能及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公众应当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向地下水污染宣战,刻不容缓。或许,只有当每个主体都能严格依法办事,当法治成为像钢铁一样坚硬的准绳时,才会有一个真正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
@京华时报
[挠痒痒式处罚能有多大作用]
88家企业被查明污染地下水,平均到每家企业却仅被罚款7万余元;424家涉水排污企业被责令整改,具体名单却不见踪影。环保部门近日对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的通报中,“挠痒痒”式处罚不禁让人心生疑虑:这样的处罚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水是生命之源,污染地下水后患无穷。不敢想象环保部门查实的558起排污行为污染了多少清澈的地下水,给百姓健康造成了多大损害。摊到每个企业区区几万元罚款,恐怕治理其中任意一起水污染都不够。与高额的获利相比,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何以有效遏制企业排污行为?
近年来,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罚偏轻。按照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最高限额也就50万元,在实际处罚过程中往往“就低不就高”,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刑事责任更是鲜有追究。违法成本过低,企业无所畏惧也就不足为奇了。
保护生态环境,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让排污企业付出代价,强调谁污染谁治理的严重后果,最终让更多的企业自我约束,避免污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但即便如此,要使罚款这种手段起作用,就不能“挠痒痒”般象征性地处罚,而是要让违法企业“伤筋动骨”,触动其神经,让违法者产生畏惧,否则就不足以护佑家园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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